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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侦查罪名——虐待被监管人罪
时间:2024-08-29  作者:夏子豪  新闻来源: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

1、客体为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被监管人。所谓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被监管人之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主体为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本罪中的监管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该行为主体则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其犯罪行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等非刑事诉讼活动中虐待被监管人的监管人员则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犯罪动机各种各样,有的是为泄愤报复,有的是逞威逞能,有的是为压服被监管人,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相关案例】

被害人廖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718日被关押至某县人民医院特殊监管病区病房。201986日下午,病房门口看管人员向病区报告,廖某与关押在同一病房的刘某有闹事行为。当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带领辅警韦某(另案处理)等四人到病房外对廖某、刘某进行管教,期间黄某与廖某发生口角。为了教训廖某,黄某与韦某等人携带警棍等器械进入病房对廖某实施殴打。期间,黄某持警棍殴打廖某身体多处部位。经鉴定,廖某右手右脚多处骨折,廖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该县人民法院认定,黄某作为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情节严重,判决黄某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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