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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政法工作条例】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些你应该知道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5-03-31  作者:卢菲菲  新闻来源: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套路满满

公众在面对那些美好的“许诺”和迷人的“噱头”时

往往异常心动

实际上这很可能是不法分子们

为你量身定制的“圈套”

下面通过相关规定

检察官带大家一起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条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特性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2.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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