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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检案例】别让“爱情”蒙蔽了双眼
时间:2024-03-29  作者:胡赵秀  新闻来源: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进检案例】

李某和周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42月以来李某知晓其男友周某在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仍然使用自己注册的微信账号代其男友收取毒资5000,并从中非法获利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某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其提供微信账户为周某收取毒资,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事实。

某明知某系毒贩,仍提供其微信账户帮助某收取毒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洗钱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微信账户等各种网络账户是经济交往的重要工具,也是不法分子进行洗钱犯罪的重要载体。我们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各类资金账户信息,不要随意向他人提供自己的账户,或者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账。同时,在生活中,我们应该辨别是非,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行为时,应该及时阻止或者报警,不能因为是情侣关系或者其他亲近的关系而放之、任之,让自己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提供资金账户的;

() 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跨境转移资产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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