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构成要件】
1、客体为复杂客体
该犯罪行为既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又侵犯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犯罪行为既可以发生于民事、行政裁判的执行程序中,也可以发生于刑事裁判涉案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中。此外,如果行为人的失职行为没有导致有关当事人利益重大损失,则不构成犯罪。
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主体仅为负有执行判决、裁定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相关案例】
吴某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副庭长。2019年9月,吴某安排派遣制书记员王某(另案处理)对被查封的某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买受人颜某以56万余元竞买到该房产,并足额缴纳了拍卖款,但吴某未依法出具法律文书将该房产裁定过户给颜某,并于同年10月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
王某利用吴某未履行法定职责而形成的便利条件,于2019年11月制作虚假裁定书将该房产过户至朋友沈某名下,并以沈某名义办理抵押贷款43万元,至案发尚有39万余元未归还。颜某发现房产被违法过户后,便找到王某,王某于2021年8月再次制作虚假裁定书将该房产过户至颜某名下。
经查,吴某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多名当事人遭受损失640余万元,此外,吴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2023年5月,吴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数罪并罚,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