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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侦查罪名——玩忽职守罪
时间:2024-03-15  作者:夏子豪  新闻来源: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若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则该犯罪行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行为内容表现为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违背职责要求,应为而不为、当作而不作的行为,如放弃职守、擅离职守。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肃对待、严格履行应尽的职责,或马马虎虎,或粗心大意,或草率从事,或敷衍了事等。

3.行为结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以案释法】

20205月,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马某与辅警刘某在接警处置一起交通事故中,因一方当事人电动三轮车司机景某不配合酒精测试等工作,便将景某带回该县交警大队大门南侧“候问室”待处理。马某、刘某二人违反相关规定要求,没有将景某直接带入该县交警大队办案区,没有对景某进行安全检查并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立即扣押,也没有安排人员对景某进行不间断看管。期间,景某在“候问室”内脱掉其上衣使用自身携带打火机点燃上衣引燃屋内墙壁软包,造成景某死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马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刘某身为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勤务辅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看管、安全检查、扣押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判决马某、刘某二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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