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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破“风暴” ,一起对家庭暴力说“不”!
时间:2023-11-30  作者:红谷滩区人民检察院 霍子婧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不久前

一部反家庭暴力的电影

《我经历过风暴》一经上映

引发关于反家暴话题的热议

……

影片中

看似事业有成

家庭幸福的女主角徐敏

却长期饱受家庭暴力的折磨

最终徐敏通过艰难抗争

冲破“风暴”

获得自由与尊严

早在1999年,联合国便将每年11月25日确立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基本原则,家暴也成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再次明确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禁止性规定纳入我国法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暴不是“家务事”。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家暴、抵制家暴,对家暴说“不”。

【基本案情】

唐某是一家外企的女职员,经人介绍与周某结识。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双方走进了婚姻殿堂。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像变脸一样,不仅常为生活琐事与唐某争吵,甚至经常对唐某动粗。

2011年12月,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

2012年7月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随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

2012年9月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到等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

2012年12月6日,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不承认对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本案法庭认定周某家庭暴力确实存在,并对唐某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理由有三:一是周某书写的保证书能证明其曾有过“打唐某”一事;二是周某多次殴打唐某,尤其是最后一次,致唐某的损伤从头面部到下肢,面积分布较广;三是唐某多次在其住处及附近报警。可见,周某不仅具有殴打唐某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应当认定周某的暴力行为给唐某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唐某据此要求离婚应予支持,且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周某赔偿损失。

法院遂根据民法典判决唐某与周某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理,同时判决周某赔偿唐某损失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什么是家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不仅暴力殴打等身体上的侵害属于家暴,“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也都被列入家暴的范畴。

民事责任: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受害者可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可能涉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当施暴者的行为触犯刑法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面对家暴,我们如何做?

当遭遇家暴,可采取以下五种措施求助:

1.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以避免自己的身体遭受更严重的伤害。

2.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对家暴的现场采取录音、拍照、拍视频等措施,记录家暴真实情况,保留家暴的证据。

3.及时就医,保留相关证据。

4.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5.向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寻求帮助。

对于家暴,

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拒绝沉默,

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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