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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当其责,行刑反向衔接续写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时间:2024-07-11  作者:吴贞颖  新闻来源: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检察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的制度。

基本案情

20239月,熊某因被害人散布对其有负面影响的言论,遂拉开被害人停放在屋檐下的电动四轮车车门,从车中拿走车钥匙。两日后,为报复被害人,熊某将该电动四轮车骑至其家中,并撕掉了车身的贴字,更换了车门锁。经价格认定,案涉电动四轮车价值5305元。案发后,熊某主动投案,退还了电动四轮车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熊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谅解情节,决定对熊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责”

虽然对熊某作了不起诉处理,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追究行政责任。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全面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熊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决定对熊某行政拘留十日。

检察官释法

行刑反向衔接是当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本案中,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虽然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处理,但根据法律规定仍需要对其给予行政处罚。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亦不表示不承担责任。因此,大家要自觉学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用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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