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
及水域生态破坏极大
但总有人认为
“风浪越大,鱼越贵”
于是悄悄出了门
……
胆大妄为 铤而走险
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17日16时30分,章某在禁渔期前往禁渔区进贤县泉岭乡南岸村委会游家村抚河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三层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捕捞渔获物0.5公斤。当日,犯罪嫌疑人章某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章某具有前科、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起诉章某。经审理,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拘役三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