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以无人机等低空小型航空器运营为核心,依托低空空域资源开发利用,已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在低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针对涉无人机犯罪法律适用存在的困境,亟须澄清裁判归责逻辑,构建立法、司法、监管与行业层面的多元协同共治体系,以实现对“黑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规制。
低空经济以无人机等低空小型航空器运营为核心,依托低空空域资源开发利用,已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成为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阵地。无人机技术快速渗透物流、测绘、安防、应急救援等领域,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展现出巨大价值。但产业繁荣也伴随安全与法律风险,无人机“黑飞”“违飞”乱象屡禁不止,不仅干扰民航运行安全,更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民个人隐私构成多维挑战。
涉无人机犯罪法律适用的现实困境
当前,涉无人机犯罪司法实务面临法律适用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打击与治理效能。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分标准模糊。涉无人机“黑飞”情节轻重跨度大,从违规飞行到危害公共安全层级分明,而现行法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分存在明显“灰色地带”。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与刑法第285条在规制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其表述几乎重合,不能体现作为二者法定区分标准的“情节严重”的具体内涵。现有司法解释将“情节严重”量化为“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该标准难以对应低空场景下单次高危害性、非牟利性的“黑飞”行为,违法犯罪界限难以落地。
无人机系统法律属性存在分歧。破解涉无人机犯罪法律适用困境,关键在于厘清飞控系统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此,实践中存在观点分歧。否定说认为,无人机为“航空器”或“智能移动设备”,将其泛化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肯定说认为,飞控系统持续接收处理数据并自主作出飞行决策,符合“自动处理数据”的核心特征。该争议若得不到权威澄清,将会动摇法律适用根基。如果飞控系统不被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多数破解技术行为就无法适用计算机类犯罪,而只能适用构成要件更严格、证明难度更大的罪名,易形成法律适用漏洞。
黑灰色产业链各环节责任认定难。涉无人机违法犯罪呈产业化、链条化特征,不同环节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与法益侵害程度各不相同,责任认定复杂。一是工具提供者责任独立性问题。在“一对多”模式下,破解工具提供者与下游“黑飞”实行犯缺乏犯意联络,能否独立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以及“情节严重”标准如何把握,直接影响源头治理。二是破解技术行为定性难。破解无人机行为可对应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罪行为特征、量刑标准不同,定性差异关乎罪责刑是否匹配。三是飞行操控者入罪标准模糊。实施非法飞行的操控者,其行为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分标准仍不明确,入罪标准亟待厘清。
技术、规范、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
涉无人机犯罪的法律适用困境,根源在于技术、规范、理论及实践等多维矛盾叠加,是当前治理难题的深层背景。
监管技术滞后于违法改造技术。无人机技术集AI、嵌入式系统与通信导航于一体,硬件软件迭代周期极短。低价小型飞控芯片推动消费级无人机市场爆发,离线刷机等新型破解手段持续更新,监管技术始终滞后于违法改造技术。
现有法律规范难以适配新型智能设备。法律具有稳定性、修订周期长等特点。现有计算机犯罪的规范通常适配传统网络场景,但套用于无人机这类智能体,必然产生适配困难。当“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非法控制”等核心概念缺乏权威释义时,基层司法易陷入解释争议。
传统刑法理论解释力存在局限。面对横跨物理与数字空间、技术性极强的犯罪形态,传统刑法教义学难以提供精确裁判规则。一是共犯理论应对乏力。传统共犯从属性理论,难以有效评价涉无人机犯罪黑产中各环节分离、犯意联络模糊的犯罪链条。即便帮助行为正犯化后,“专门工具”“明知”“情节严重”仍无统一认定标准。二是提高了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要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要件的解释,需兼顾技术发展与规范保护目的,要求司法者既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又具备基础技术理解,避免因认知壁垒导致规范适用的僵化或任意。三是司法过度依赖技术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多描述技术事实,而该事实应评价为“破坏”还是“非法控制”,则属于需基于刑法保护法益进行实质性判断的法律问题,因此,不能以技术结论替代法律定性。
协同监管与专业能力存在短板。监管效能不足直接为无人机“黑飞”“违飞”提供生存空间,其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无人机监管涉及民航、公安、空管、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导致实践中易出现监管缺失、多头执法问题,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二是中央与地方多层级的监管体系导致政策差异显著,规范标准不统一,为跨区域违法飞行提供了规避空间。三是无人机破解技术隐蔽性不断升级,取证鉴定难度加大。同时,办案人员存在知识壁垒,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教义学澄清与多元共治融合的治理路径
在低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针对涉无人机犯罪法律适用存在的困境,须通过刑法教义学澄清裁判归责逻辑,构建立法、司法、监管与行业层面的多元协同共治体系,以实现对“黑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规制。
以“非法控制”为核心构建归责逻辑。解决涉无人机犯罪法律适用难题,须在刑法教义学层面完成犯罪构成要件的澄清与重塑。应当依据“功能实质”标准,将飞控系统明确为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具备自动处理数据的功能,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及国际共识,将其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具有法理正当性。在法益保护上,应确立“系统整体安全”的法益观,准确把握行为不法本质。行为定性以“非法控制”为核心主线:向他人提供破解工具的,适用帮助行为正犯化规则,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解系统后实施“黑飞”的,因未授权获取飞控系统控制权,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认定“情节严重”应结合飞行区域、高度及公共安全威胁综合判断。
构建系统化与动态化的规范体系。应从顶层设计构建系统化、动态回应的法律规范体系。推动制定专门法律,改变“拼图式”规章体系导致的权责交叉与监管空白。建立常态化动态回应机制,由主管部门牵头,吸纳行业协会、技术专家及法律学者参与,定期评估法律适用效果。针对隐私与数据安全风险,细化“告知—同意”与“最小必要”原则,明确敏感数据的特殊保护规则及数据本地化存储标准。
强化专业支持与裁判标准的一致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强化案例指导,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标准,尤其要厘清“参数修改”与“系统破坏”的界限。健全技术调查官与专家辅助人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统一证据标准与移送程序。检察机关可针对性开展公益诉讼,对大规模“黑飞”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提起诉讼。
实现机制优化与科技赋能的深度融合。建议在中央层面设立跨部门协调机构,统筹全国飞行监管规划,打破部门壁垒。推广监管沙盒机制,在特定区域、限定场景内允许低空经济创新商业模式,监管部门与企业在共同探索中发现和解决问题,再将成熟测试成果转化为普适性规则。加快建设国家级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推行实名登记、电子围栏与远程识别技术,利用大数据与AI技术实现全国无人机飞行活动的“一图总览、一网统管”,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预警与精准管控。
激发安全内生动力形成长效机制。企业应树立安全前置研发设计理念,通过安全启动、固件加密、防回滚及高强度通信认证,从源头提高破解门槛。建立敏捷安全运维体系,落实“退市不离线”责任。行业头部企业应联合制定高于国标的团体或行业规范,建立无人机网络安全威胁情报共享联盟,配合国家监管平台确保地理围栏数据实时同步,实现技术合规与法律合规的深度融合。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