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进贤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编报说明
一、部门概况
1、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1)依法行使检察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查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或其它事项。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研究检察工作中具体法律应用问题
(3)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4)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5)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6)其它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2、本单位有预算单位1个,即本级机关单位。共有编制数81个,其中:行政编71个,工勤编10个。实有人数112人,其中:在职73人,离休1人,退休38人。另合同制辅助检察岗人员13人,司机等临时聘用人员7人。机动车23辆,其中:小汽车8辆、执法执勤用车15辆。公车改革后预计保留11辆执法执勤用车。
二、 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6年收入预算为1081.42万元,其中:经费拨款(补助)收入795.37万元;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286.05万元,均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支出预算为1081.4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08.28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528.8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25.4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3.96万元。项目支出273.14万元,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224.14万;其他相关支出49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795.3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46.37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528.8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96.7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69万元。项目支出49万元,包括:其他相关支出49万元。
三、 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6年度因公出国费用预算为0万元。2016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32万元,与2015年预算数比较减少4万元,降幅为11.11%,2016年公务用车费预算为5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8万元,与2015年60万的公务用车预算费相比,减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