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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侦查罪名——滥用职权罪
时间:2024-02-27  作者:夏子豪  新闻来源: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滥用职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若行为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则该犯罪行为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行为内容表现为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行为结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钟某在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期间,在查处醉驾案件过程中,对8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未依法刑事立案侦查,导致7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未被追诉,1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未被及时刑事立案侦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钟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且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严重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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