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精神,落实省院关于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要求,我院在办理邹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中,积极与民政部门和妇联协商沟通,为处在贫困中的邹某某及其未成年的女儿提供救助和帮扶。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份,杨某某就儿子胡某某的探视权问题在邹某某家中发生口角并拉扯在一起,后经派出所民警到场调解后双方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事后,杨某某的父亲杨某龙在知晓公安机关已经处理此事的情况下与妻子章某某一同前往邹某某家中讨要说法并爆发冲突,过程中杨某龙、章某某使用木凳砸伤邹某某。经鉴定,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至今,邹某某仍未获得任何赔偿,且其尚需供养两个孩子读书生活,连后续治疗都无法进行下去,生活十分困难。
实地走访
在得知此情况后,我们第一时间开展了对邹某某的司法救助线索的审查与办理,并主动联系和指导邹某某提交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材料,通过走访调查深入了解邹某某的家庭情况与经济状况。经核查,邹某某为粮农,案件发生前收入较低,在受伤治疗后无任何经济来源,且在案件发生后未获得任何赔偿,需供养两个孩子读书生活,生活十分困难。
审查办理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考虑到邹某某受到侵害状况以及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一致认为邹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依照救急解困原则,应当予以司法救助。
线索移送
在对邹某某开展司法救助的同时,承办检察官将邹某某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作为社会救助线索移送给进贤县民政局,并与民政局进行了积极沟通,协商尽快为其办理低保等相关事宜。
在将社会救助线索移送给进贤县民政局后,承办检察官也一并将邹某某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作为社会救助线索移送给进贤县妇联,与县妇联进行积极沟通,并带着邹某某及其女儿到县妇联填写贫困女童“春蕾计划”申请。
我院在办理各类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始终坚持为民初心、应救尽救的理念和原则,常态化与民政、妇联等部门协作配合,为被救助人带去及时和有效的帮助,缓解和解决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
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检察院、省妇联等11家省直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积极开展与民政、妇联、医保、教育、残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切实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紧密衔接,有效整合救助资源、拓宽救助渠道,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