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在自己的私家车内与毒友一起吸食毒品不容易被发现,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姜某提起公诉。
经查明,姜某与舒某(另案处理)因毒品相识,二人常在一起吸毒。为满足自己的毒瘾,姜某在2019年9月份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搭乘舒某到进贤县某乡镇山上的一块空地,并在其驾驶的车内,四次容留舒某吸食毒品。本以为在自己的车内与毒友吸食毒品不易被发现,没想到还是难以逃避法律惩罚。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在其支配、控制的私人车辆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外人发现和逃避相关部门的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李闽莉 黄自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