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进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被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徐某某获刑一年四个月。
据了解,2012年至2018年期间,徐某某先后三次均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2019年3月刑满释放后好逸恶劳、重操旧业,三个月内先后六次作案,窃取进贤县城内多处超市商店等场所内的烟酒、现金,并在作案后挥霍殆尽,造成被害人损失合计一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徐某某多次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半年不到再次行窃,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考量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向法院提岀了适当量刑建议,被法院当庭采纳,徐某某亦当庭服判不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万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