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进贤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非法采矿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支持抗诉意见,依法进行改判。
2018年8月份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与多人合伙非法采砂,销售金额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胡某某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本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但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一审判决后,进贤县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构成自首错误,导致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特提出抗诉。经审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不构成自首,遂依法改判,并在三年以上对胡某某进行量刑。(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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