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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检丨案例】烟花“跑偏”引山火,刑责难逃教训深
时间:2026-03-05  作者:第一检察部  新闻来源: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谁能想到,只是为亲人下葬放了几发烟花,竟会引来一场山林火灾,还把自己送进了刑事案子里。今天这起真实案件,就给所有人提个醒:丧事追思,情之所至;安全守法,不可松懈。有些事,真的不能大意!


事情是这样的……

胡某某因为哥哥去世下葬,心里难过,想按照习俗放几发烟花,送亲人最后一程,他在公墓旁边,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了一个烟花。谁知道,其中一发烟花没有向上飞,反而横着射了出去,直接落到附近的山林里。

风一吹,火一燃——

森林火灾就这样发生了。


经司法鉴定,该森林火灾致使山场过火面积为462.207亩,被烧毁林木蓄积量为1366.5493立方米,烧毁林木估算价值为352550元。


后果比想象中严重!

虽然火灾及时扑救,没有人员伤亡,但林木、植被被烧毁,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公共安全也受到威胁。

胡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法院审理后已依法作出判决。


敲黑板!重点普法来了!

很多人以为:

“我又不是故意放火,不小心而已,顶多赔点钱。”

大错特错!

失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只要因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就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超直白提醒!!!

公墓、山林边,真的别放烟花、别烧纸!

风大、草干、树多,一点火星就能燎原。

悼念亲人,一束鲜花、一次默哀,比什么都实在!

年纪大不是护身符,守法才是平安符!!!

为了一时习俗,毁了一片山林,担上一条刑责——

真的不值得!

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戒,提高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和消防安全规定,共同守护绿水青山,守护平安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失火罪】过失引发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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