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助力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索应得劳动报酬,保障弱势群体诉权,依法向进贤县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杨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未果向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其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进贤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某某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决定立案受理。经调查核实:进贤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建设单位)其将位于进贤县民和镇青岚府地块的工程项目发包给施工单位某某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达集团有限公司则将项目中的泥工劳务工程分包给柘城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某某为柘城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2019年10月31日,柘城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拖欠杨某某民工工资16087元,理由是某某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其公司劳务费,某某达集团有限公司则称是进贤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了其工程款。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后,有权按照约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申请人在为柘城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后,柘城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某某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进贤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如有拖欠,则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为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进步构建和谐社会,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支持杨某某起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樊宝刚 )。